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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高院5月30日消息,梁某某生于2021年5月7日,同年6月随其父柏某某至老家小红村一组(村组系化名)落户。其母姓梁,户籍并不在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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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红村一组开始制定该村组80亩土地的集体收入的分配方案,规定本组未成年人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参与分配:一是必须拥有本组户籍且与户主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二是必须随家庭户主姓。
据此方案,梁某某因随母亲姓“梁”,且母亲户籍不在小红村一组,不满足分配条件。多次协商无果后,其父柏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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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系被告小红村一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收入分配权。此外,原告梁某某系未成年人,其选择随母亲姓氏符合法律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判决小红村一组支付梁某某集体经济收益计4396.39元。
(极目新闻综合都市时报)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