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报告显示,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0件,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相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应备尽备 有备必审
报告指出,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收到的80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包含省人民政府规章2件,州(市)人民政府规章9件,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49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5件,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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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备案情况看,各报备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报备义务,80件规范性文件均符合备案范围,基本做到了应备尽备。”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逐件审查了这80件规范性文件,并通过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分送至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对可能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与制定机关、有关方面反复进行电话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并采取深入基层调研、召开座谈会、发函等方式会同制定机关进行研究,全年共对6件规范性文件发函9件次。其中,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指引(试行)》《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件规范性文件,多次听取制定机关和各方面意见,反复讨论研究,最终达成共识。
有错必纠 集中清理
把严审查关口,紧扣审查标准,做实纠错工作,才能推动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对审查中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省人大常委会切实加大纠正力度,对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充分听取意见,反复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向制定机关发出在一个月内提供依据并作出说明的函。收到反馈函后,法工委、有关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经反复研究,对确实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再次向制定机关发出审查研究意见,并持续不断加大督促力度。如《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已经完成修改并重新报备;《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3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正在修改;针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存在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发出提醒函,建议制定机关修改。同时,对以往备案审查报告中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继续进行跟踪督促,抓好落实。
202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先后组织开展了涉及计划生育、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其中,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共清理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600余件,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43件,其中已废止88件,修改3件,计划再废止36件,修改16件;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共清理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900余件。
建章立制 提升效能
“近年来,通过持续推动建章立制,加强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全省人大系统备案审查工作机制逐步健全,工作效能明显提升。”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2020年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指导帮助全省16个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各自的备案审查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备案范围,对审查职责、标准、程序等作了细化,健全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强化了信息化建设等。2022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形式审查工作程序,着重从备案环节进行了细化,对形式审查的内容、问题清单、通报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工作机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已经连续三年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与此同时,加强了对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2021年,16个州(市)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实现了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2022年,实现了全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全覆盖,并将报告上传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协助省委办公厅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对4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协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云南日报记者 瞿姝宁)